今天上午,一个本科新生去美国大使馆签证被拒,拒签理由是孩子父亲是公安从业人员的消息在各个赴美签证群热传。
据该消息的发布方提供的信息,该学校被拒签的理由并非常见的214(b),而是243(d)。中英文便条上的详细信息如下:
本信函旨在通知今天无法为您办理签证。您的签证因为移民与国籍法案243(d)条而暂时停止签发。美利坚合众国国土安全部长已通知国务卿,中华人民共和国拒绝或无端拖延接受已经收到美国最终递解令的中国公民、属民、国民或居民。国务卿因而下令,美国驻华领事官员暂停颁发B1、B2、B1/B2、F1、F2、J1及J2签证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移民管理局(包括出入境管理局)副局长(或同等级别)及以上的官员、其配偶和 21 周岁以下已婚或未婚子女,以及国家监察委员会、国家安全部、公安部现役人员、其配偶和 30 周岁以下子女,鉴于国务卿的指示,暂停签发您的签证。申请人不得申诉,且签证申请费用不予退还。
当国土安全部长通知国务卿,中华人民共和国已依照美国请求接受本国国民时,常规签证签发将予以恢复。届时,领事官员将审核您的申请,并重新评估您的资格是否符合所申请的签证种类,并在必要时与您取得联系。
诚挚的,
领事官员
移民与国籍法案243(d)条
如果以上信息属实,该小纸条上明确说明了拒签理由是因为违反了移民与国籍法案243(d)条,这一条法规的原版英文如下:
Section 243(d) provides, in its entirety, that:On being notified by the [Secretary of Homeland Security] that the government of a foreign country denies or unreasonably delays accepting an alien who is a citizen, subject, national, or resident of that country after the [Secretary of Homeland Security] asks whether the government will accept the alien under this section, the Secretary of State shall order consular officers in that foreign country to discontinue granting immigrant visas or nonimmigrant visas, or both, to citizens, subjects, nationals, and residents of that country until the [Secretary of Homeland Security] notifies the Secretary that the country has accepted the alien.
官网并没有这一条款的中文版,小编翻译如下(仅供参考):
第243(d)条全文规定:
(国务卿)在被(国土安全部部长)通知,已经询问某国政府是否接收该国公民、主体、国民或居民,但遭到拒绝或无端拖延接收该国公民、主体、国民或居民后,国务卿应命令位于该国的领事官员停止向该国公民、主体、国民或居民发放移民签证或非移民签证,或两者同时停止发放,直到[国土安全部长]通知国务卿该国已接收(遭遣送)的公民、主体、国民或居民。
由此来看,243(d)的条款本身是一个惩罚性条款,简单来说就是当某国拒绝或拖延接收遭遣送的该国公民回国时,国务卿有权暂停向该国公民提供签证。
这与上文中被拒学生收到的小便条上的理由基本一致。
但是243(d)并没有如同上文大使馆发放的中英文便条中那般详细规定“暂停发放签证”的群体范围有多大,这似乎是由国务卿自己决定的。
需要指出的是,如果上述情况属实,那么这位学生并没有被彻底拒绝,只是此类学生目前被暂停办理签证业务。一旦达到243(d)的要求,该项惩罚性的禁令就会自动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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